什麼是「中國人」?這是一個看上去簡單、實際很難回答的問題。
先來一個容易被認可的簡單粗暴定義:「中國人」,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的中國人、包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背景的海外移民。
也就是說:「中國人」,法律意義上是以國籍界定的,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但是一些移民海外的中國人,雖然已經失去中國國籍,他們的自我認同仍然是「中國人」。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疆域界定上頗為特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繼承大清國的法統,它放棄了許多屬於大清的領土,又對一些它並未統治的地區宣稱主權,這使得按照地域來界定「中國人」頗為尷尬。比如:
- 台灣人是「中國人」嗎?台灣人的身份認同或許有兩種:一種認可自己是「中國人」,但他們認可的中國是「中國民國」;另一種乾脆不糾結,自認是「台灣人」。
- 香港人是「中國人」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按理說香港人似乎當然是「中國人」,但大量香港居民持英國或其他國家護照,他們的法律身份並不是「中國人」。
- 在1949年前後從「中華民國」流亡海外的人,是「中國人」嗎?他們可能自我認同是「中國人」,但卻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承認。
- 旅居美國多年、但並未入籍的中國人,在美國出生的孩子是「中國人」嗎?根據美國法律,他們當然是美國人,但他們的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更願意認為他們是「中國人」,甚至不會講漢語的他們也會認可自己是「中國人」。
任何時代、任何國家,要維持政治秩序穩定,都必須講究法統。《論語》里說,治理國家的首要問題就是「正名」,否則「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只有說清法統的來源,別的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中華民國」的法統的法統有兩個來源:1912年2月12日的《清帝退位詔書》;1912年3月11日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清帝退位詔書》對於大清皇帝或許不公平,但是它明確了:天命已經不在愛新覺羅氏,而在於全國人民共和。這相當於一次特殊的禪讓,民國獲得了繼承大清的正統資格。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則認為,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包括漢、滿、蒙、回、藏的所有人。其實,《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所追求的正是漢、滿、蒙、回、藏的「五族共和」,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繼承大清領土,才能給中華民國提供重要的法統。 這就相當於,臨時參議院代表中國人民拋棄了傳統,在南京制定憲法,確立了共和的新法統。
《清帝退位詔書》也強調滿、蒙、回、藏應該跟漢族地區聯合在一起,這相當於讓滿、蒙、回、藏地區的喪失了獨立的正當性,也說明大清領土完整傳承給中華民國具有充足的正統性。也就是說,滿、蒙、回、藏地區即使不承認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但是根據《清帝退位詔書》,他們必須承認中華民國。
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通過「民族」來界定「中國人」,是很難站住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既然未曾獲得大清的法統,而「中華民國」一直存在,不可能傳承法統給它,漢、滿、蒙、回、藏及「中國人民共和國」事實統治疆域下的其他民族,並沒有認可自己是「中國人」的正統性。這不是「56個民族56支花,56個民族是一家」能夠說服的。
那麼,采用文化概念,將「中國人」定義為『曾經長時間居住於「中國地區」並與中國文化有強烈聯繫的人,包括具有中國血統的外籍華人』?似乎對於「華人」一詞在使用上較少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更樂意將生活在世界各地的華人理解為「中國人」,因為他們的祖先源自中國、本身有漢族血統。
但這就出現了循環論證的矛盾邏輯:
- 什麼是「中國」?它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麼?
- 什麼是「華人」?如果「華人」是漢族血統的「中國人」,滿、蒙、回、藏及其他民族的「中國人」算什麼?
說真的,由於大清滅亡之後的詭異歷史,『什麼是「中國人」』還真是一個說不清楚的問題。我並沒有準確清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