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引力 · 01
人可以不走,规矩必须让路
1982 年 11 月 26 日,彭真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宪法修改草案报告。说到几项领导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时,他下了一个很清楚的判断:“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1]
这句话不是后人替那次改革添加的光彩。彼时的人知道自己要对付什么,也知道有些位置一旦坐下,便很难再请人起来。同年 12 月通过的宪法,第七十九条写明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要让人按时离开,不能只盼他高风亮节,还得在规矩里替这件事留个位置。
任期上限的用处,恰在于它不必每次重新讨论一个人的功劳、威望与不可替代。再有功劳,也不能由此不断续添任职的理由。公职总得有个尽头,否则论功行赏,赏到最后,连期限也一并赏了出去。
后来,人确实换过。
江泽民在 1993 年、1998 年两次担任国家主席,2003 年由胡锦涛接任;胡锦涛任了两届,2013 年由习近平接任。若因为后来发生了变化,便说这些交接全无意义,那是连事实也不肯给前人留下。国家主席这个职位,曾有过两届之后换人的实际记录。[2]
不过,也不必把这几次交接说成法律已经管住了一切。2003 年,胡锦涛接任国家主席时,江泽民仍任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几项最高职务并没有一起交接。交接符合宪法规定,也还不足以证明:倘若当事人不愿离开,法条本身便有力量让他离开。前一种变化确实发生过,后一种力量究竟有多少,从来不是靠愿望就能补齐的。
然而,有限的边界仍是边界:它至少使继续担任这一公职遇到了一项明文障碍,不能把下一届当成上一届的自然延长。正因为这道障碍曾经存在,后来把它撤去,才不能说只是照旧办事。
2018 年 3 月 11 日,宪法修正案删去了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每届任期的规定仍在,连续任职的上限没有了。到 2023 年 3 月,习近平第三次连续“当选”国家主席。法律上打开的空间,已经成为实际任职的结果。[3]
从设限到撤限,再到第三届,以及不死就继续的第四届、第五届,人赖在位置上,先退场的却是那句话。
这次修改有正式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也有公开说明。王晨所作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指出,党章对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军委主席也没有这一规定;调整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使这些安排相衔接,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4]
这个理由可以照实读,不能假装它不存在。几项职务的安排需要衔接,是一种理由;选择撤去已有的限制来完成衔接,则是一种取舍。前者并不自动替后者免去追问:为什么衔接的方向,是让原本有上限的也不再有上限?这多漂亮:统一领导因此得到加强,持续任职的边界必须让路。
尤其耐人寻味的是,同一份修正案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时,给它的主任写下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5] 可见,两届上限并未被一概判为不合时宜。只不过,这里还需要,那里却可以撤。期限仍然有用,只是要看它管到谁。
至此,再用“有法可依”来回答,便有些答非所问。修改后的任职当然可以符合修改后的法律;问题恰在于,一项原来用于限制任职者的规定,经过修改,已经不再作此限制。手续俱全,边界已然亡故。

宪法不该僵死,规矩当然可以修改。但一项限制原本就是为防备人长久留位而设,后来却通过撤掉限制,为继续留位提供空间,这显然是一笔容易说清的限权损失。倘若每次都只问“修改是否完成”,不再问“原先防备的事情如何处置”,那么制度很容易学会一门本领:它依然郑重其事,只是不再碍事。
说到这里,若顺手归结为“中国人终究如此”,倒又把事情说轻了。仿佛谁也不用负责,谁也无从改变,祖宗早已替大家决定。
台湾也曾有长期不改选的第一届立法委员。1954 年,司法院释字第三十一号以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无法依法办理次届选举为由,允许第一届立委、监委继续行使职权。到了 1990 年,释字第二六一号回顾这一状态,已经是三十余年。原为非常情势所作的安排,足以陪人走过半生。[6]
但这一次,例外被定下了终点。第二六一号解释要求未定期改选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最迟于 1991 年底终止行使职权;后来增加名额选出的代表,则各至任期届满。此后,资深民代退职,第二届立委选举于 1992 年 12 月举行。[7] 这段变化也有修宪等政治过程,不能说是法院一句话便办成了一切。它至少留下了一个与撤限相反的结果:长期占位的人离开了,定期改选不再永远等候“特殊情况”结束。
议员与国家主席不是同一种职务,两边的制度条件也不同。把这件事放在旁边,是因为它使“天性如此”的解释站不住:同样可以搬出维持体制的理由,结局却未必都是让在位的人继续尸位素餐。使例外结束,曾经做得到;让限制撤退,也确实发生了。区别须到制度和人的行动里去找,不能交给祖传命数。
我们因此不必否认那些真实的变化。规矩立过,交接发生过,社会也确实获得了许多新能力。令人不安的恰恰是,遇到掌权者能否继续掌权这件事,已经写下的边界仍会让路。
“古代”未必整套回来。只消在紧要处,人的位置重新高过约束人的规矩,熟悉的关系便又坐回来了。
原是替公职写的期限,到头来,只管住了规矩自己的寿命。
1.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 年 11 月 26 日,载《国务院公报》1982 年第20号,印刷第875、887页;宪法第七十九条见第866页。此号公报刊行于1983年2月7日。引语已对原扫描相关页核读;报告的制度判断不等同于所有实际权力均已受到任期约束。 ↩
2. 《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1978年1月—2012年9月)》,1993、1998、2003、2008年全国人大会议条目;新华社2018年习近平简历,2013年以来任职及第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选举记录。 ↩
3.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2023年当选据新华社3月10日报道,结合前注2013、2018年记录。这里指连续任职上限撤除,不是所有任期规定取消,亦非法律明定终身任职。 ↩
4. 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修宪过程及第九项说明。本文转述公开理由,不据此推定内部讨论、反对意见或个人动机。 ↩
5. 同注3宪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条所增国家监察委员会条款。新设上限说明规则的选择性配置,不足以证明它已在实际冲突中发挥约束作用。 ↩
6. 司法院释字第31号,1954年1月29日;释字第261号,1990年6月21日,解释文及理由书。第31号直接涉及立委、监委,国大代表续任另有宪法依据。 ↩
7. 退出期限与增额代表安排见释字第261号;实际退职与改选据台湾档案管理局《国会全面改选》导读。第二届国大代表、立委选举分别在1991年12月21日、1992年12月19日举行,此处正文只叙立委线索;未逐件核查个人退职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