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安乐死,其实就是自杀协助
安乐死就是某种形式的自杀协助,尤其是在“医生协助自杀”这一类型中。安乐死通常涉及在无法治愈或极度痛苦的情况下,患者主动选择通过医疗手段结束生命。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给予病人控制自己命运的权利,特别是在无望的痛苦中提供有尊严的选择。反对者则认为,无论是安乐死还是医生协助自杀,都可能侵蚀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并有可能被滥用。
从“自杀协助”这一角度,安乐死面临一个核心命题:它直接触及人是否有权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以及谁应当在这一过程中承担责任。
二、安乐死合法化是左派作为,以尊重为名剥夺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通常与左派的价值观相联系,尤其是在强调个人权利、选择自由和自主权方面。左派的主张往往基于尊重个人的选择权,认为在无可救药的病痛中,病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以避免长期的痛苦和维持尊严。
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通常会从“生命的质量”角度出发,认为允许病人选择安乐死是在尊重他们的自主决定,而不是让他们在无望的痛苦中被迫延续生命。
反对者通常来自保守派。生命的神圣性不应受损,任何形式的安乐死或协助自杀都会贬低对生命的尊重,且可能对社会带来不良的道德后果。
从政治光谱来看,左派更倾向于从权利和自由的角度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保守派通常更强调生命的不可侵犯性与传统的伦理观。
三、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有哪些?
目前,安乐死或医生协助自杀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尽管每个国家的法律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在实施安乐死或医生协助自杀时,通常都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医疗评估,以防止滥用或误用。
已经合法化安乐死或医生协助自杀的国家包括:
1. 荷兰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国家。2002年,该国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安乐死,包括患者自愿提出要求,处于无法忍受的痛苦,且没有治疗选择。
2. 比利时
比利时在2002年也合法化了安乐死,条件类似于荷兰。2014年,比利时还通过法律,允许未成年人在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安乐死,是世界上唯一允许未成年安乐死的国家。
3. 卢森堡
卢森堡自2009年起合法化了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该国的法律和比利时、荷兰类似,允许患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结束生命。
4. 瑞士
瑞士允许医生协助自杀,但安乐死不合法。瑞士的法律允许非医学人员在非自私动机下协助患者自杀,因此也吸引了国际患者前往瑞士结束生命。瑞士的“尊严协会”(Dignitas)等组织专门为此提供服务。
5. 加拿大
加拿大在2016年通过《医疗援助死亡法案》,允许医生在特定条件下协助病人结束生命。病人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且处于不可避免死亡的状态。2021年,该法律进一步扩展,允许一些慢性病患者申请。
6. 西班牙
西班牙于2021年成为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允许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持续剧痛的患者申请安乐死,前提是他们自愿提出多次申请。
7. 新西兰
新西兰在2020年通过公投批准了《安乐死法案》,该法律于2021年生效。法律允许患有无法治愈疾病并处于末期的患者在严格的条件下申请安乐死。
8.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于1997年裁定,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合法进行安乐死,尽管这个过程直到2015年才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
9. 美国部分州
在美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但多个州允许医生协助自杀,包括:
- 俄勒冈州(《死亡尊严法》1997年)
- 华盛顿州
- 蒙大拿州(通过法院裁决)
- 加利福尼亚州
- 科罗拉多州
- 佛蒙特州
- 夏威夷州
- 新墨西哥州
- 缅因州
各州的具体要求略有不同,但通常都要求病人必须是处于末期病痛,且多次自愿申请。
四、安乐死很容易成为谋杀的借口
安乐死极易带来潜在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尤其是成为谋杀的借口或被滥用。即使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安乐死也有可能被操纵或误用,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为谋杀打开大门,使得不道德的行为得到掩盖,甚至在法律保护下发生。
- 强制或操纵
病人可能面临来自家庭成员、社会压力或医疗资源限制的隐性强迫,甚至被施压选择安乐死,尤其是当他们感到自己是家庭或社会的负担时。这种情况会导致本不愿意选择死亡的病人被迫走向安乐死。 - 经济利益冲突
安乐死可能成为遗产继承或财产争夺的工具。家属可能会为了经济利益,暗示或直接推动病人选择结束生命,甚至在法律上掩盖谋杀行为。 - 医疗判断错误
在一些复杂或未明确的医学情况下,病人的病情或疼痛可能被误判。病人在错误的医疗评估下,可能在不必要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而实际上他们的病情可能并没有不可治愈。 - 滥用医疗权力
医生在安乐死程序中的权力至关重要。如果医生的道德标准或判断不当,或出于其他利益(例如减少医疗开支、资源限制等),可能会导致过度批准或不当执行安乐死。 - 社会价值观的变迁
随着安乐死合法化的普及,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可能会逐渐削弱,特别是在老年人、残疾人或患有慢性疾病的群体中,可能会让这些人觉得自己的生命“无足轻重”,从而加大对安乐死的社会压力,模糊了选择安乐死和谋杀之间的界限。 - 法律难以界定
即便法律制定了严格的程序,鉴别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的界限依然存在难度,尤其是在涉及意识不清或表达能力受限的病人时。如何确保每个选择都完全出于自愿,可能很难做到完全透明和公正。
五、任何文化都不鼓励自杀,协助自杀是魔鬼行为
在所有的文化和宗教中,自杀都被视为违背生命的神圣性,而安乐死这种协助自杀的行为则是对基本伦理的挑战。在许多信仰体系中,生命都被视为神圣的礼物,因此人为结束生命的行为,包括自杀和协助自杀,都被看作是对神的旨意的反叛。
在基督教看来,自杀与协助自杀都是违背神的律法,因为它否定了生命的价值和神对人生命的主权。圣经多次表明,神是生命的赐予者,只有他有权决定人的生死。十诫清楚地说:“不可杀人。”协助自杀,就是一种变相的杀人行为,不论其动机如何。
协助自杀是魔鬼行为。在基督教的教义中,撒旦常常被描述为欺骗者,诱导人们背离神的旨意,选择违反神的命令。而协助自杀的行为就是引导人走向绝望、放弃希望和生命,从而远离神的救恩。
反对自杀是人类共有的伦理立场。生命不可侵犯,即使面对极大的痛苦,也不应选择结束生命。选择忍耐和信靠神的安排,甚至在苦难中寻求他的恩典和安慰,才是人应有的态度。
可见,安乐死不只是个人的选择问题,更是对神和生命本身的根本性背叛,它是一种来自恶者的诱惑,破坏了神对生命的神圣设计。
“不可杀人”也意味着,不仅不允许杀害他人,也不允许杀死自己。任何形式的自我结束生命的行为,都是对神权威的挑战。
人没有权力主动放弃生命,无论是通过自杀还是安乐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个人的自由意志,更在于神对每一个人生命的计划和目的。即使在极度痛苦的情况下,基督信仰强调应当依靠神的力量,寻找忍耐和信靠,而不是试图通过人为的方式结束生命。
放弃生命就是对神的计划缺乏信心,也忽视了苦难中隐藏的属灵意义。罗马书5:3-4说:“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即便在痛苦和绝望中,神仍然有他的目的,人应当依靠他来渡过艰难时刻。
总之,拒绝自杀和安乐死是基于对神作为生命主权者的尊重,以及对生命本身神圣性的保护。人类没有权利决定何时结束自己的生命,正如我们无法决定何时来到这个世界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