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引力 · 09
人人都归集体,集体不归人人
2021年,广东一个经济合作社召开了户主会议,重新安排一对母子的待遇。母亲是外嫁女,只保留一类股东资格,享受现金分红;儿子则不享受股份和福利。两人的户口都在这里,此前行政决定已经确认,他们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资格,相关行政判决也作了确认。可是,集体又开了一次会。
同等资格已经确认,到了会场却还可以打折。母亲降一等,儿子排出去,事情还有一个颇为堂皇的出处:会议决定。
广州中院后来支持了母子要求补付差额等款项的请求。[1] 这件事因而不能讲成个人永远无路可走。但值得问的,恰是为什么已经确认的成员权益,还须再到集体之外讨一遍。一个说是由大家组成的组织,为什么能够反过来决定,有些人不配得到同样的对待?
“集体决定”四个字,在中国极有分量。它仿佛已经回答了决定是否公正,实际上,尚未回答是谁作的决定,谁没有资格参加,又是谁须承担后果。把一部分人划出去,再由剩下的人代表全体,人数确实可以很多,公道却未必随人数增长。
中国人从不缺少被组织起来的经验。《史记》记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 人编在一起,可以彼此照应,也可以彼此监视。单凭队伍整齐、名册齐全,实在看不出里面的人究竟多了力量,还是多了管束。
组织存在,组织能替成员向外争利益,成员能够约束组织,是三件不同的事。它们可以同时发生,也可以只完成前两件。一个团体对外很强,里面的人却可能很弱;它能让外人不敢欺负自己,也能让自己人不敢反对它。
于是,人为了不独自面对外面的权力,加入了一个集体,却在里面又遇见一位主人。家长有了章程,训话有了议程,连服从都可以记作共同意愿。归属原本是可以依靠,渐渐变成了归谁所有。
这套关系之所以难改,还因为个人刚想划一道界限,道德便先来查问。
杨朱的“一毛不拔”,一直是现成的罪名。《孟子》转述他“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另一处更将“为我”判为“无君”。传世《列子·杨朱》却保留着另一面的说法:“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既不肯以自己的一毛奉献天下,也不肯让天下来供奉自己。今天要辨认他的主张,主要还得借助他人的零星记录与后出的归托文本;熟悉的骂名,比他自己的声音清楚得多。[3]
这与只占便宜、不肯付出的吝啬,显然不是一回事。人可以不愿被天下取用,同时也不取用天下。那道界限朝两边立着:你不能随意拿走我的,我也不能随意拿走你的。
但“无君”二字,比“不慷慨”重得多。它将个人如何对待自己,牵到了人与君主的关系上。借这场古老的论争,今天的人仍可问:个人不肯交出的东西,为什么会被看成秩序的威胁?谁有资格要求他牺牲,牺牲到哪里,是否经过他的同意?这些问题一经改成“天下这么重要,你怎么连一根毛都舍不得”,权力的来历便隐去了,只剩个人的亏欠。
问授权,答品德。要求别人说明权力的来历,先得证明自己没有私心。
在这样的关系里,组织要求你贡献,是理所当然;你要求组织交代,则须格外小心。查账怕显得多疑,争取应有的待遇怕显得计较,不愿承担额外的牺牲,又怕显得不顾大局。个人须先通过一场无私的考试,才配提出公正的要求;替集体说话的人,却常因代表了整体,便免去了这场考试。
在近现代的政治教化里,“个人主义”又常被当作必须克服的毛病。可是,只顾自己占便宜,与承认个人有自己的判断、权利和责任,并不是一回事。胡适就曾为后一种个人主义辩护。[4] 两个意思一经混用,要求保留自己位置的人,还没开口,便已有了自私的嫌疑。一个社会完全可以人人精于自利,却极不容忍个人独立。好处可以暗地里争,界限却不许明着讲。

杨朱这些留下来的异声,也说明中国思想并非从来不能理解个人的界限。麻烦在于,思想里容得下的一毛,到了具体的组织里,未必保得住。人的位置很容易由“所属”来确定,参与决定倒像是后来另给的恩准。
而天下为公,自然比一根毛气派得多。
《礼记·礼运》以“天下为公”描绘大同,讲选贤与能,也讲照顾老幼孤独;与之相对的,是“大道既隐,天下为家”。[5] 这番理想确有超出一家一姓的胸怀。可是,天下由谁作主,作主的人如何受约束,并不会因为“公”字写得很大,便自动有了答案。
从人人都该得到照顾,到人人有权约束照顾者,中间缺的,不是一幅题字。
孙中山留下了“天下为公”的手书。1913年筹组中华革命党时,最早入党的五人却立下誓约,要“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附从孙先生”,以达民权、民生的目的。[6] 自由权利可以先交出去,孙先生的姓名却须写得清清楚楚。
天下是公的,附从是有名有姓的。
1914年的《中华革命党总章》更把未来的公民资格排好了次序: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是元勋公民,享有参政、执政的优先权;协助党员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普通党员有选举权。非党员在革命时期,则不得有公民资格。
党章又许诺,宪法颁布以后,国民一律平等。乍看之下,似乎只是先分等,后平等。然而,同一份总章明明说,宪法颁布就是革命成功;另一条却又在革命成功之日,把公民分了等。[7] 平等与优先,约在同一天抵达,章程没有交代谁让谁先行。
这是当时的政治设计,并非已经施行全国的法律。但设计已经足够耐人寻味:党的资历竟可以预支国家的政治权利,未加入的人也被提前安排了地位。为民权而组织起来,组织却先取得决定谁配有民权的资格。
“天下为公”的虚伪,在这里不必到孙中山的心底搜查。将全民的政治资格按党籍和功劳分配,已经使宣言在自己的安排中失信。人可以真诚地向往共和,同时真诚地认为,共和须先从服从自己开始。真诚并不能替这种矛盾解围。
孙也有他的理由。1915年致杨汉孙的信,把二次革命失败归于党事不统一、无人负责,因而强调统一事权、服从命令,还说立党就是“未来国家之雏形”。黄兴等人则不愿接受这样的附从要求,当时便已有反对,并非后来人才学会挑剔。[8]
共同做事确实需要纪律,秘密活动与军事行动尤其如此。问题是,服从一项职务安排,何以扩大为交出自由权利?加入一个革命团体,何以又能替未加入的人决定公民资格?为了打败专制而需要集中力量,不等于集中起来的力量便不必再向成员交代。
这一步却极容易走过去。事情越艰难,越显得不能分心;目标越崇高,个人眼下的权利越显得琐碎。原本要靠共同事业保障的东西,成了妨碍共同事业的东西。先别谈权利,等成功了再说。只要成员不能追问兑现的办法,写在将来的平等,便很容易被拿来抵扣眼下的不平等。
这也不只发生在革命党里。一个团体若须依靠负责人向上争取保护、许可和资源,成员便可能觉得,先让他作主,至少还能得到好处。他替大家挡过外面的压力,内部的质问就容易被当成拆台。外面越缺少平等的保障,里面越需要有门路的领头人;领头人越不可替代,成员越难同他平等说话。
然而,若把集体里的支配全算到首领头上,许多坐在台下的人便过于清白了。
组织的好处是真的。熟人之间可以借钱、托事、分担风险,共同财产也确能给成员带来收益。人愿意留下,不只是因为没有办法离开,还因为在这里有亲近的人、有可预期的帮助,有一份自己不愿失去的位置。恰是这些好处,也可能使成员积极维护排斥别人的规矩。
回到开头的母子案。“外嫁”何以能成为降低待遇的理由?它把一个法律上已有平等资格的人,重新放回了另一套身份秩序:女子嫁出去,便算别家的人;她的孩子,又凭什么分这里的一份?依法已经属于这个集体,按旧有的亲疏观念,却仍可以被看成外人。
这时,“自己人”既是一种感情,也是一条分配界限。多承认一个人的权利,原有成员可能便觉得自己的份额薄了一层。排斥者不必个个怀着恶意;只要真心相信祖辈留下的东西理应留给“自己人”,维护利益便能同时被体验为维护规矩。受排斥者来讲平等,倒像是在破坏共同生活。
集体的家长未必只坐在主席台上,也可能坐满了会场。

这些人面对更大的权力时,可以切切实实地受欺负;面对位置更弱的人时,也可以切切实实地参与欺负。受过委屈,并不会自动使人承认别人的权利。人若只反对自己被排除,轮到自己划界时,那道门未必开得更宽。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恰好可以照见这里的关系。两种顺序都有人使用,前一种也不是见不得光的说法。[9] 要紧的是,两句话是否都有资格兑现。
集体要求个人出力,可以说是责任;个人要求集体保护自己,能不能也理直气壮?倘若说“我为人人”才算有觉悟,说“人人为我”便显得自私,那么后半句虽然还在墙上,实际已经停办。
互助当然不是每付出一元,就须立刻收回一元。生病、年老、暂时无力贡献的人,恰恰更需要集体。互助之所以可贵,正在于人不必每次都有等价交换的本钱。但也正因如此,集体不能一面要求个人无条件奉献,一面把回应个人的正当要求视作额外开恩。否则,牺牲有了义务,保护却没有责任。
而这套说法,并不需要每次都由首领亲自宣讲。得到较多照顾的人,会真心维护团体的名声;尚未遭到排斥的人,也可能以为,守住现成的界限最为稳妥。一人提出要求,众人轮流劝他懂事,集体便省去了许多管束的力气。
这才是古代引力顽固的地方。这里反复长出的,是按身份安顿人的旧秩序:婚嫁决定你算哪一家,附从决定你够不够忠诚,家长替成员安排,自己人替外人划界。组织说的是共同事务,安顿人的办法却仍像是在治家。现实的利益与依赖,使这套旧办法继续有用;无私、顾全的道理,又使它显得理所应当。
它既使代表者取得替人作主的资格,也使已有位置的人共同把守别人的位置。大家可以热心参与,甚至参与得十分积极,参与的却是如何使另一些人不能平等参与。
但中国人也并非从未对这样的集体说过“不”。
1924年,上海总商会改选陷入纷争,有会员公开批评,五名闽商发表退会书,指责商会把“公有之机关”当成少数人私有。另有会员发起沪商正谊社。时任会长宋汉章后来回沪处理会务,并致函告退会员,道歉挽留。[10]
这不是一个人人安分等候家长训示的场面。会员会发声,会撤回支持,也会另找同伴。会长需要回应,至少说明组织不能只凭自己的名号,便永远替会员作主。公有的机关是不是仍然为公,里面的人已经在问。
值得看重的,也不只是这些人胆子大。公开批评会损伤组织的信誉,退会与另组团体会使代表性受到挑战;如果成员的支持可以失去,负责人便不能只计算成员不服从的代价,也须计算自己不回应的代价。这些行动和回应,不应因为发生在不完善的时代,就被一笔改写成仍旧毫无变化。
当然,并非人人都有当时商人那样的资源,也并非每次宣布退会都能平安结算、从容离开。对一个生计、财产和社会关系都系在组织里的人,只说“不满意就走”,几乎等于要求他以放弃生活来证明自由。勇敢若只能靠倾家荡产,便很难成为平常人的办法。
比走不起更深一层的,是不许走。前述中华革命党的誓约还写着:“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贰心,甘受极刑。”[6] 照这份誓约的要求,一个人签下的,不只是一项要尽的职责,还被要求交出日后反悔的资格。在这种关系里,入会可以称自愿,离开却要论忠奸,所谓自愿,原来只在门口用一次。
共同义务当然不能随手作废,未了的债务也须清算。但追究具体责任,与把整个人永远留下,是两件事。组织若将离开者看作叛徒,对他的惩罚便容易被说成天经地义;旁人甚至会觉得,不肯追究才是辜负留下来的大家。这样一来,退出不仅要付代价,还得先认罪。

个人能否提出异议而不失去应有待遇,能否查账、改选,必要时另行组织,这些条件比劝人勇敢更实在。公共事务需要有人费心承担;让承担者受到约束,也不是断言他必有私心,而是使组织不必等到他有私心时,才临时想办法。
因而,集体需要边界,个人也需要边界。国家不能任意侵入组织,组织同样不能拿自治当作侵犯成员的豁免。多数人可以决定共同事务,却不能仅凭人数,把少数人的既有权利投掉。多数暴政也不只发生在票箱里,众人的舆论与道德责罚,同样能把个人逼到无处立足。[11] 法律纠正组织对成员既有权利的侵害,是给成员留下立足之地,不等于凡有外部救济,自治便已死亡。
不同组织的办法也不能一概而论。农村集体牵连土地和积累的权益,退出不能照搬普通社团的退会,更不是各自拿走一块共有财产。2025年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明确成员平等保护、查阅资料等权利,也允许受侵害的成员请求法院撤销有关决定。[12] 这些规定是真的,能否不再被一场内部会议架空,则须看它们怎样落到人身上。
我以为,古代在这里迟迟不肯离场,并非因为人还没有聚在一起,而是聚在一起之后,仍很容易沿着熟悉的办法安顿彼此:能带来保护的人替大家作主,已有份额的人决定谁算自己人,受到损害的人则被要求先顾全大家。
集体越不可缺少,这种安排便越容易被忍耐。资源紧缺使合作更有价值;而当饭碗、保障与关系都系在同一个组织手里,外面又没有别的去处,个人就更难拒绝它的安排。文化再把依赖讲成恩德,把异议讲成不懂事:即使一个人已经能够自立,“不能忘本”仍可以追上来,继续管他。
这套关系也须有制度替它续命。成员的权益能不能带走,其他组织能不能成立,受到侵害时有没有可走通的救济,都影响着个人究竟有多少拒绝的余地。教育与日常奖惩又不断教人,怎样的服从才算有德,怎样的坚持便是自私。资源使人难以离开,身份伦理使人觉得不该离开,组织的处置权再使离开者可能受到惩罚。古代无须整套搬回来,只须让这几股力量重新接上,便可以在一个新组织里落座。
共同体应当托住个人,而不是占有个人。它值得维护,恰因里面一个个具体的人值得维护;这些人不能在组成集体的那一刻,反倒成了最不便提起的部分。
人人都在其中,便该人人有份作主。不能只在需要出力时算是自己人,等到要求公道时,又须开会研究你到底算不算人。
1. 《广东法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年3月8日,第09案,广州花都法院网站转载。2018年行政决定确认卢某母子平等成员资格,并经行政判决确认;2021年和解后,同年9月户主会议再次限制权益。母亲仅保留社会股股东资格及现金分红,儿子被排除于股份福利;广州中院支持补付差额及慰问金的请求。本文据公开案例摘要,未取得完整判决及执行记录;不将会议写成全体成员一致表决。 ↩︎
2. 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此处取编组、互相监视与连坐的逻辑作对照,不将后出的史传当作秦代原始法令,也不由此推断中国历史上从无自发组织。 ↩︎
3. 《孟子·尽心上》第二十六章;《孟子·滕文公下》第九章;传世《列子·杨朱》。“无君”与“拔一毛”不在同一章。杨朱材料多经他人转述,《列子》成书及其杨朱形象又有争议,不能当成杨朱亲笔,更不能据此宣称已经建立现代个人权利制度;参《斯坦福哲学百科》孟子条目注20。孟子也批评墨子的无差等兼爱,本文不将其复杂立场简化为支持个人无限牺牲。另参作者旧文对“一毛不拔”的讨论。 ↩︎
4. 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1929年12月,“关于个人主义”部分,将报复、小团体、享乐、离队等归入需要纠正的思想,同时承认生活困苦及领导处理失当等原因;不能把它简化成凡有个人需要均有罪。胡适《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1935年,区分只顾私利与独立思考、承担责任的个人主义。两文用于呈现这个词的负面用法与不同解释,不视作直接对答,也不据此声称中国思想中从无个人主义的正面声音。正文关于词义混用的后果为本文分析。 ↩︎
5. 《礼记·礼运》开篇大同、小康两段。“天下为公”在此是政治伦理理想,不是已经验证的上古民主制度,也不能直接等同现代公共所有制。 ↩︎
6.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孙中山“天下为公”题词;《国父年谱》1913年9月27日条,上册735页。年谱录王统誓约,说明同日其余四人除姓名、籍贯外相同。本文据年谱所录文字,未独立检视所引党员名册原件;不把孙中山本人使用“统率同志”的誓约与党员使用“附从孙先生”的誓约混为一份。“至死不渝/甘受极刑”证明誓约中的终身效忠与惩罚要求,不据此断言实际发生了针对退出者的追杀;后文关于退出被判作背叛的论述是对这种关系的分析。 ↩︎1 ↩︎2
7. 《中华革命党总章》,1914年7月8日,《国父全集》第九册300—306页,重点为第4、11—13条。第4条以宪法颁布为革命成功,第12条在成功之日区分党员所得公民资格,第13条又称行宪后国民一律平等,本文据此指出文本内的张力;不将其改写成已经明确规定永久特权,也不当作全国实行过的法律。总章另含公举总理、部分职位选举及修改程序,不能概括为完全没有选举。 ↩︎
8. 孙中山1915年8月4日复杨汉孙函,年谱上册823—824页,转引《国父全集》第四册362页;1914年5月29日致黄兴函及年谱记述,年谱上册751—752页。革命失败原因在此是孙自己的解释;黄兴对誓约、附从等要求的抵拒说明当时已有不同判断。孙的信中也提过两年无成后由黄兴接替,本文不据本次争论断言他一生从未提出任何权力期限。 ↩︎
9. Alexandre Dumas, Les Trois Mousquetaires, chapitre IX,法文“tous pour un, un pour tous”;陶元迪《教育培训应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2019年6月24日。后者讨论培训中的互教互学,列入是为避免编造“官方一律颠倒原句”的说法;本文对互助关系的追问,不是对该文作者动机的指控。 ↩︎
10. 朱英、邱晓磊《论1924年上海总商会换届改选纷争》,《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214—227页,本文主要据224—226页。五名闽商退会书、沪商正谊社及宋汉章道歉挽留,分别据论文所引《民国日报》1924年8月7日、《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册442页及《申报》1924年8月12日等材料;未独立核验这些报纸原版。相关史料证明行动和回应存在,不证明所有会员均有同等资源,也未说明退会财产结算及事后处境。 ↩︎
11. 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Chapter I, 1859。密尔将多数暴政的警惕延伸到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感情和习俗对个人的压迫,不限于公共机关的行为。本文借此点明成员权利与集体决定的边界,不据现有案例摘要认定户主会议具有全体成员参加的多数表决程序。 ↩︎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通过,2025年5月1日施行。成员权益参第8、13、18条,退出参第16条,财务公开参第45—46条,司法救济参第56—57条,防止非法行政干预参第62—63条。本文并列组织自主与成员保护,不将新法倒作2021年会议或此前裁判的依据,也不以条文存在代替执行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