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称义(Justification by Faith)是基督信仰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说:人因为信仰耶稣基督而被神算为义,而不是因为遵行律法或个人善行等行为。
在这里,“称义”的意思是被神宣告为“义”,这并不是说人的行为已经完美无瑕,而是指因为信靠耶稣基督,神以耶稣的义代替了人的不义。
为什么“因信”就能“称义”?
首先是因为基督的代赎。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人类的罪孽作了代赎,他的受死和复活使信他的人可以得到赦免,而不再因罪受到审判。因此,信徒的罪已被基督的义所遮盖,因而被神算为义。
其次是因为律法的局限性。律法本身虽然是圣洁的,但由于人的软弱,没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靠着遵行律法就无法使人称义。因此,神设立了通过信耶稣基督而得以称义的途径。
再者是因为信心的本质。信心不仅是承认神的存在或相信基督教义,更是完全信赖耶稣基督,相信他已经为人类的罪付上了代价,在任何境况下都不动摇。信心本身就是神的恩典,不是人的功劳,所以因信称义实际上是神赐予人的恩典,而不是人自己的成就。
因信称义在保罗书信中讲述得很完整,最重要的经文包括:
罗马书3:22-24:“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加拉太书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
“称义”这个中文译法,有可能会引发一些误解。“称义”其实是“被称为义”,是指是神对人的宣告,而不是这个人本身在道德或行为上达到了“义”的标准。但中文中的“称”字,可能让人觉得其实名不副实,或者认为只是口头上的宣称,而非实际的状态。
因为是“称义”,似乎只是名义上的称呼,而不是实质上的改变。但事实上,称义在基督信仰中不仅是名义上的,也是基于基督的代赎,人被神真实地接纳为义人。
重点是,“称义”并不是自动的,并不是只要被“称”为义,就无需个人的信心或悔改。信心在称义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称义是因信而来的。
中文中“称义”与“成义”读音相近,但意思完全不同。“称义”不是“成义”,并不意味着人成为完全的义人,它其实神对人的宣告。“成义”(或“成圣”)则是信徒在生活中逐渐变得更加圣洁的过程。
称义核心是关系上的改变。称义意味着神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而宣告信徒为义,这是关系上的转变,不是指人的本性或行为已经完全变得完美。
称义根本不是行为的结果。称义是神的恩典,信徒通过信仰接受基督的义,因而在神面前被算为义人。这决非因为信徒的行为达到了标准,而是因为信心使得基督的义归算给了信徒。
必须注意,受洗成为基督徒与因信称义相关,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因信称义是通过信心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受洗这一行为本身。受洗是信心的外在表达,是信徒宣告自己归属基督的仪式。
也就是说,因信称义是指人通过对耶稣基督的信心,特别是相信他的死与复活,得以在神面前被宣告为义。这信心是个人内心的真实信仰,不依赖于外在的行为或仪式,包括受洗。保罗明确表示:“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马书 3:28)
受洗是信徒表达自己信仰的外在象征。耶稣在大使命中命令门徒:“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马太福音28:19)。所以受洗代表信徒与基督的联合,象征着旧生命的埋葬和新生命的开始(罗马书6:3-4)。但受洗并不等同于称义,虽然受洗是一个重要步骤,但它本身并不能使人称义。称义是基于信心,而不是任何仪式或行为。即使没有受洗,只要一个人真正相信耶稣基督,他在神面前依然可以被称义。
当然,受洗通常伴随着信心的宣告,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受洗和因信称义是可以同时发生的。然而受洗并不是因信称义的条件,而是信心的结果和象征。称义的根本在于信,而受洗则是信徒对信仰的公开承认和顺服的行动。
一些特殊情况能够说明受洗和称义的区别。例如十字架上的强盗,他在临终前表达了对耶稣的信心,他并没有可能受洗,但耶稣仍然应许他在乐园中与他同在(路加福音23:42-43)。
耶稣告诫说:“不要怕,只要信。”(马可福音 5:36) 在某些情况下,人可能没有条件受洗,但即使没有受洗,只要有真正的信心,人依然可以被神接纳为信徒。信心是人与神建立关系的核心,不受外在条件的限制。
既然因信称义、被神算为义,基督徒是否可以自觉高人一等、瞧不起不信的人?
错!称义是神白白赐予的恩典,根本不是信徒自身的功劳。保罗清楚地指出:“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以弗所书 2:8-9) 信徒的称义完全是神的怜悯和恩赐,而非基于信徒自身的优越。
因此,信徒不仅没有资格以优越感或轻视的态度对待不信的人,反而要以爱心和耐心向他们传递福音,“使万民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28:19)。使徒彼得提醒说:“只要心里尊主基督为圣,有人问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就要常作准备,以温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彼得前书3:15)
按照圣经的教导,基督徒更合适的方式是:
- 谦卑待人:耶稣教导信徒要谦卑,像孩子一样(马太福音18:4)。保罗也强调:“凡事不可结党,不可贪图虚浮的荣耀,只要存心谦卑,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腓立比书2:3-4)
- 爱人如己:耶稣教导说要“爱邻舍如同自己”(马太福音22:39),这爱不限于信徒之间,也包括那些不信的人。保罗劝勉信徒:“爱弟兄,要彼此亲热;恭敬人,要彼此推让。”(罗马书12:10)
- 爱仇敌:耶稣甚至教导信徒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马太福音5:44) 这表明,信徒应当以无条件的爱心对待所有人,而不是因信仰上的差异而轻视他人。
可见,既因信称义、有神的恩典,基督徒不仅不可以躺平在“因信称义”上,放任自己过随意的生活,反而应该追求圣洁的生活,以回应神的恩典。既然信主,只要被“称”为义成为神家的儿女,就应当表现出作为神儿女的样子,成为“有君尊的祭司”。
1. 因信称义不是放纵的借口。保罗明确指出:“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罗马书6:1-2) 保罗强调,因信称义并不是让人继续犯罪的理由,它不仅改变了信徒与神的关系,还赋予了信徒新的生命。这新生命要求信徒远离罪恶,追求圣洁,并以基督为榜样(罗马书6:4)。
2. 因信称义让信徒身份转变。称义不仅是法律上的宣告,更是身份上的更新。通过信心,信徒成为神的儿女,拥有新的身份和地位:“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他的儿女。”(约翰一书3:1)
3. 信心和行为密不可分。真正的信心必会在行为中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雅各书2:17-18) 耶稣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翰福音14:15) 信徒应该在生活中反映对神的爱和顺服,而不是放纵自己的欲望。信徒的行为是信心的外在表达,表明他们愿意顺服神的旨意。
4. 成为有君尊的祭司。信徒被赋予了祭司的职责,“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彼得前书2:9) 这表明,信徒需要作为祭司为他人代祷,向神献上祈祷和赞美,同时在世上担当神的代表,不仅承担着传扬福音的任务,带领更多人认识和信靠耶稣基督,也应当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圣洁与正直,成为世人的见证。
5. 应当在恩典中的成长。因信称义是信徒信仰生活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信徒应当不断追求圣洁,脱去旧人、穿上新人,活出基督的样式(以弗所书4:22-24)。这意味着信徒需要不断更新自己,远离罪恶,并努力在言行上荣耀神。信徒在工作、家庭、社交等各个方面,都应当以基督的爱和真理来影响周围的人,成为世上的光和盐(马太福音5:13-16),并积极参与教会和社区的服事,发挥各自的恩赐,为神的国度作出贡献。
6. 有神儿女的样子。作为神的儿女,信徒应当在品格和行为上反映出基督的形象,结出圣灵的果子,如“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拉太书5:22-23)。信徒应当追求和展现爱与谦卑的品德,“凡事谦虚、温柔、忍耐,用爱心互相宽容”(以弗所书4:2),体现作为神儿女应有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通俗地说,因信称义成为神的儿女,就像说:父母爱你,因为你是他们的儿女,而不是因为你表现好,他们才认可你做儿女;而你既是儿女,就该有个儿女的样子。
父母爱孩子不是因为孩子表现好,而是因为孩子是他们的儿女。同样地,神对信徒的爱和接纳也是基于信徒的身份,而不是他们的行为。信徒成为神的儿女是因为他们的信心,而不是他们的行为表现。
作为父母的儿女,孩子自然而然地会表现出符合这一身份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不是决定孩子身份的因素。同样地,信徒应当表现出与神儿女身份相符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是信徒身份的结果,而不是获得身份的条件。
因此,神的爱和接纳并不是基于信徒的行为,而是基于他们的身份,神的恩典是无条件的,这正是因信称义的核心。同时,信徒因着身份应当有相应的生活方式,正如儿女因为是父母的孩子,自然会表现出孝顺、尊敬和爱,信徒也应当因为是神的儿女,自然地追求圣洁和顺服神的旨意。
由此可知,律法主义实在是大错特错。律法主义居然相信,通过遵守律法或行为标准就能获得神的接纳,也就是因遵循律法而称义。
律法很重要,但律法的目的不是使人称义,而是揭示罪的本质,“叫人知罪”(罗马书3:20),显示人对神恩典的需要。“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拉太书3:24)
因着罪的本质,人无法完美地遵守律法,因此无法通过律法称义。“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2:10) 所以律法主义错误地将行为作为获得神称义的条件,实在是缘木求鱼。
律法主义倾向于忽视或降低神的恩典,把人对神的接纳建立在自己的表现上。这就削弱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成就,因为它暗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救恩。
律法主义会导致人们自以为义,因为他们依靠自己的行为来衡量自己的义,而非依靠基督的义。同时,它又会导致绝望,因为人们意识到自己无法完美地遵守律法,从而认为自己无法获得救恩。
因信称义赋予信徒以自由,使他们从律法的重担中解放出来,能够自由地爱神和爱人,而不必陷入律法主义的枷锁。“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拉太书5:1)
虽然因信称义、不依赖律法称义,但信徒仍要追求圣洁。然而不同于律法主义,信徒的行为和顺服是对神恩典的回应,是爱和感恩的自然流露,而不是为了获得神的接纳。
在这个意义上,天主教称义观也有问题。天主教认为称义是一个过程,始于信心,通过洗礼引入神的恩典,并通过信徒的行为和圣礼,来持续保持和增加这种恩典。信徒需要合作,通过善行和圣礼,尤其是圣体圣事、忏悔等,来保持与神的关系,最终达到完全的称义。天主教非常重视神的恩典,认为所有的善行和圣礼都是因着神的恩典,信徒在恩典的帮助下行善,这些善行是对神恩典的回应,也是与神合作的体现。
新教的称义观显然不同。新教强调“唯独信心”,即信徒通过信耶稣基督而被神称为义,这一称义是神的恩典所赐的,不依赖于人的行为。善行是信心的果实,而不是称义的基础。信徒的行为是信心的自然表现,但不是称义的条件。新教也强调“唯独恩典”,即称义完全是神的恩典,人的行为在称义中没有任何功劳可言。称义是一种一次性、决定性的宣告,而非一个持续的过程。
可见,天主教和新教都同意信心和恩典在救恩中是至关重要的,都认为没有神的恩典,人就无法得救。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何理解称义与行为的关系。天主教强调信徒与神的合作,行为是称义过程的一部分;新教强调称义完全依赖于信心,而行为只是称义的果实。天主教认为称义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宣告,更是一种内在的更新和圣化;新教强调称义是法律上的宣告,是一个人与神的关系的改变。天主教认为行为在称义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善行和圣礼是合作与神恩典的方式;新教认为行为是信心的结果,是称义后的生活表现,但不影响称义本身。
事实上,新教并没有否定行为,只是强调:信徒既因信称义,就必有与身份相称的行为,但行为不是称义的前提。
行为是信心的果实,真正的信心会自然地表现为善行,但行为不是称义的条件。称义是因信而得,是一种法律上的宣告,信徒的行为在这个宣告中没有作用。行为是信徒对神恩典的回应,而不是获得恩典的途径。善行与称义的关系如同儿女的责任与父母的爱:父母的爱不依赖于子女的行为,而是基于与子女的亲密关系。
神的爱是无条件的,就像父母对孩子的爱不以孩子的表现为基础一样。神的爱和接纳不取决于信徒的行为,而是基于神对信徒的恩典和救赎。行为并不是获得神爱的条件,而是信徒回应这种爱的自然表现。因此,救恩完全是神的恩典,而不是人的功劳或行为。
正因为无条件的因信称义,信徒更应该在生活中体现出基督的品格,追求圣洁,爱神爱人。这些行为是信心的自然流露、是对神恩典的感激回应,而不是称义的基础,更不是为了遵循律法而获得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