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自实行选举制度以来,舞弊就如影随形始终存在。但是,揭露选举舞弊却极其困难,纠正选举舞弊、通过法律途径声张权利几乎没有可能。

在美国,选举舞弊也历来就存在,无论是最基层的议员选举,还是联邦议员或官员选举,概莫能外,并不因它是所谓的“民主灯塔”而有所不同。

万众瞩目的总统大选更是如此,选举舞弊从未停歇过。历史上总统大选引发过许多著名的舞弊争议,例如:

1. 1824:约翰·昆西·亚当斯 vs. 安德鲁·杰克逊

杰克逊在普选中赢得最多选票,但并未赢得绝对多数的的选举人票,选举结果交由众议院决定。众议院选择了亚当斯,而非杰克逊。杰克逊的支持者指责亚当斯和众议院议长亨利·克莱之间达成了一项“腐败交易”,因为亚当斯当选总统后,克莱被任命为国务卿。

2. 1876:拉瑟福德·海斯 vs. 塞缪尔·蒂尔登

蒂尔登赢得了普选票,但四个州存在选票争议,指控各方有舞弊行为,造成选举结果悬而未决。最后成立选举委员会,海斯以一票之差获胜,但这是一个政治妥协:海斯同意从南方撤出联邦军队,结束了重建时期。

3. 1960:约翰·F·肯尼迪 vs. 理查德·尼克松

肯尼迪以微弱优势赢得了选举,但伊利诺伊州和德克萨斯州等地被指控存在舞弊行为,共和党人认为舞弊决定了选举结果。尼克松最终选择接受败选,并没有发起全面的法律挑战。

4. 2000:乔治·W·布什 vs. 阿尔·戈尔

由于“打孔选票”等问题,佛罗里达州的选票统计陷入僵局。戈尔阵营要求重新计票,而布什则要求停止重新计票。最终,最高法院裁定停止佛罗里达州的重新计票,布什以537票的微弱优势赢得佛州,确保了选举人票的胜利。

5. 2020:唐纳德·川普 vs. 乔·拜登

川普阵营指控摇摆州存在大规模选举舞弊,特别是邮寄选票、投票机篡改数据等。虽然部分州县进行了重新计票和审计,但大选结果仍然广受质疑。

在2020年总统大选中,以“败登曲线”为代表,选举舞弊的证据如山如海。例如,纳瓦罗报告从六个层面列举了民主党选举欺诈的大量证据;电影《2000 Mules》围绕2020年的总统大选,提出了选票收集、选民收割等诸多选举舞弊问题。这些证据都足以证明,民主党在选举中存在重大不法行为,总统大选是系统性舞弊的结果。

然而:一些调查机构称,并未发现大规模舞弊的证据;主流媒体和选举官员普遍认为,2020年大选没有系统性舞弊的证据;选举舞弊的相关法律诉讼,大多被法院驳回。

质疑2020年总统大选结果的法律挑战,为什么大多不成功?

  • 缺乏实质性证据
    许多诉讼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关于选票欺诈或不当行为的主张。法庭通常要求原告提供具体的准确证据,但许多案件在这方面表现不佳。
  • 证据审查标准
    在许多案件中,法院要求提供清晰的证据,以证明所声称的违规行为,并适用严格的审查标准。大多数情况下,控方未能满足这些标准。
  • 程序性问题
    许多诉讼被驳回是因为程序性缺陷,例如诉讼时限已过、缺乏法定资格等。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程序要求非常严格。
  • 法院对选举的谨慎态度
    法院通常会避免介入选举结果,尤其是当问题涉及到政治判断时。法官可能认为,选举的合法性和结果应由选民和相关选举机构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庭来解决。
  • 法律先例
    美国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有先例,通常会遵循这些先例来做出裁决。如果先前的判例认为某种类型的案件不应由法院介入,法官就会拒绝受理。
  • 政治环境的影响
    法官可能因为案件涉及高度政治化的问题而选择谨慎行事,避免可能引发的公众争议或对法庭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左派法官则因政治立场而区别对待。

一些左派据此认为,既然法律法律挑战都被驳回,说明2020年总统大选不存在舞弊问题,是川普及其支持者不肯认输而已。事实果真如此吗?

败登舞弊号召及败登曲线

其实,有很多声音认为,奥巴马也是舞弊上台的。他在2008年和2012年两次成为美国总统,但持续遭到选举舞弊质疑,包括:

  • 选票与选民身份
    奥巴马竞选期间,一些关键州不执行选民身份验证,故意引入不合格选民参与投票。
  • 高参与率
    奥巴马的动员能力大量来自社交媒体,这种高参与率使得不符合资格的选民参与投票。
  • 社区组织与利益集团
    奥巴马支持者主要来自少数族裔、年轻人和一些利益集团,存在贿选和选举不公正问题。
  • 媒体偏见
    媒体积极报道奥巴马、塑造奥巴马的伟岸形象,极大地影响了选民的看法。
  • 信息控制与虚假信息
    对奥巴马的批评及其对选民选择的影响,在网络上被控制和压制,影响了选民的判断。
  • 马克思主义者嫌疑
    奥巴马存在明确的左翼背景,被质疑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学生、是社会主义的棋子。

因此,尽管形式上奥巴马在选举中获得了较高的支持率,但始终存在许多质疑,包括对选票的安全性、计数过程的透明度、奥巴马个人身份的许多指控。但这些质疑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烟消云散,无法揭露或确认、更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指控。

《南方公园》讽刺奥巴马

一、种种基础原因

为什么选举舞弊历史如此悠久,却一直难以揭露、更无从纠正?由于制度、政治利益、监督技术、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的交织,选举舞弊问题在历史中反复出现、难以根除。有效防止舞弊、建立公平公正的选举体系,永远是一个长期挑战。

1. 选举制度极其复杂

美国的选举制度由各州和地方政府管理,每个州的规则、流程和技术都有所不同。这种分散化机制使得统一的改革难以实施,也给舞弊和管理漏洞留下空间。

在一些情况下,选举法律和程序可能存在模糊或不足的地方,使得舞弊行为不容易被发现或制止。例如,邮寄投票、选民登记等机制常常被指控存在操作空间。在身份政治背景下,这些“操作空间”甚至成为光明正大的行为,甚至立法予以保证。

2. 牵涉政治利益

选举与权力的直接关联,导致竞选方有巨大的利益动机去最大化自己的选票,即便通过不正当手段。各方常常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带或系统的漏洞来争取优势。

许多政客不愿推进深层次的选举改革,因为这些改革可能削弱他们的选举优势或政治势力。因此,即便发现问题,纠正机制可能会遭遇阻力,无法有效推进。

3. 技术和监督有局限

选举技术的进步不仅不能消除舞弊的可能性,反而增加了更多的机会。例如,电子投票机的漏洞、邮寄投票的身份验证问题等。

选举过程涉及大量人员、机构和不同的阶段(从选民登记、投票到计票),对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非常困难。这使得一些舞弊行为难以被立即发现。

4. 公众信任与法律挑战

对选举舞弊的指控,往往涉及到公众对选举的信任。政府和法院在处理这些指控时,必须既维护选举公正,也不能轻易动摇公众对整个系统的信心,因此在处理舞弊指控时往往十分谨慎。

提出选举舞弊指控通常需要明确的证据,而舞弊行为常常隐蔽、零散,难以收集确凿证据。再加上法律程序复杂,挑战选举结果的诉讼往往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时间,且成功率极低。

5. 社会和文化因素

在某些地方,选举舞弊可能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地方政治机器利用个人关系和网络操控选票,甚至部分选民对舞弊行为已经司空见惯。

在美国历史上,选举舞弊和腐败是常见的政治现象。在某些时期,选举舞弊甚至被默许为“正常政治运作”的一部分。例如,19世纪的“都市政治机器”通过操纵选举来维持其权力。

6. 选民行为与意识形态

在许多舞弊事件中,选民本身可能被动或主动参与舞弊行为。历史上有很多选民通过贿赂、威胁或利益交换出卖选票,这种现象在政治竞争激烈的地方尤其常见。

选举舞弊的指控有时会被夸大,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一部分。例如,某一方可能将不利的选举结果归因于舞弊,反过来加剧了对选举结果的争议和不信任,使得舞弊纠正更加复杂。

7. 大规模改进面临极难

大规模改革选举制度、升级技术、加强监督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虽然问题普遍存在,但资源有限和改革的高昂成本使得系统性改进难以实现。

技术发展和社会变化带来了新的选举挑战,而改革措施往往滞后于问题。即便认识到问题的存在,落实变革常常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

二、选举时间与法律程序的矛盾

通过法律途径揭露选举舞弊,是守法公民的必然选择。然而,这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障碍:法律程序十分漫长,而选举人票确认时间十分紧迫。在选举人票确认前,法律诉讼的时间非常有限,很多舞弊指控即使有依据也难以得到全面审理;在选举结果确认后,推翻选举结果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1. 选举人团确认时间的法律限制

根据美国宪法和选举计票法(Electoral Count Act),总统选举的选举人票必须在选举后的特定日期内确定:选举日通常在11月的第一个星期二;选举人团投票日通常在12月中旬,选举人必须在这个日期前确定并投票;国会认证日是次年1月初,由国会正式确认选举结果。

这一严格的时间表确保了总统选举流程的连续性,但也意味着:如果选举结果存在争议,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这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2. 法律挑战的时间限制

选举舞弊指控,通常只能通过法庭程序解决。然而,诉讼过程繁琐而漫长,特别是在涉及复杂证据、调查和多个司法层级的情况下。从地方法庭到上诉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任何一个环节的延迟都可能使诉讼错过选举人票确认的截止日期。

选举舞弊指控需要充足的明确证据支持,且这些证据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验证。这包括证人作证、调查、审核选票和计票机等复杂流程。这些步骤不仅耗时,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程序无法在选举人票确定前完成。

3. “安全港”规定

根据选举计票法的规定,各州必须在“安全港”截止日期(通常是选举日后约五周)之前解决所有与选举相关的争议。如果一州能够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法律挑战和重新计票,并且确认选举结果,那么该州的选举结果将被视为最终结果,不再接受进一步质疑。这个规定有效地设置了一个法律挑战的最后期限,之后的诉讼通常很难影响选举结果。

这个“安全港”期限,使得法律诉讼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然而选举舞弊案件极其复杂,在如此短时间内获得有力证据并完成所有诉讼程序,几乎完全不可能。

4. 法院对干涉选举的谨慎态度

即使存在选举舞弊指控,法院通常会对是否干预选举结果保持极其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大选的结果已经开始走向确认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愿意贸然推翻选举结果,因为这可能会带来社会不安定,甚至动摇整个选举体系的公信力。

也因此,法庭要求舞弊指控的证据必须达到非常高的标准,这就使得即使法律程序得以快速推进,原告方仍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

5. 快速审理 vs. 程序公正

选举案件常常要求快速审理,但快速审理可能损害案件的充分性和程序公正性。在选举结束后,任何试图挑战选举结果的案件都面临时间上的紧迫性,而在如此紧张的时间框架内,法庭可能无法给予案件足够的审理时间,来确保所有证据被充分审查。

选举争议的解决往往滞后于现实进程。当法律程序还在进行时,选举人票的确认程序已经按计划推进,这种滞后性使得很多法律挑战失去实效。

6. 政治压力与现实操作

在选举舞弊案件中,法院、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常常面临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压力。在选举结果高度政治化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争议是社会稳定的优先考虑,这就导致对舞弊指控的审理不可能深入,往往在没有完全解决问题的时候,选举结果已经被确认。

同时,选举结果的合法性与公众信任息息相关。如果一个选举结果在民众中已经形成广泛认知,任何法律挑战即使有一定依据,也很难再动摇分毫。这就使得,即便舞弊指控成立,也无法在法律程序中推翻已经确认的选举结果。

7. “既成事实”效应

一旦选举结果在选举人票确认、在国会认证时被宣布,推翻结果的法律挑战将面临移山般的障碍。这种“既成事实”效应意味着,选举结果一旦宣布,法律程序就无法逆转,除非存在强有力且立即能生效的证据。

三、选举舞弊的证据极难确认

在选举舞弊案件中,证据很难法律上得以确认,即使民众认为某些信息或现象是明显的舞弊证据。在法院看来,证据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标准,证据的获取、验证、关联性和影响力都必须经过审慎的法律审查,而很多看似“明显”的舞弊行为在法律程序中难以证明或无法证明,这对结果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1. 证据的法律标准

证据存在很高的法律门槛,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极其严格。选举舞弊案件通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庭不仅要求证据能够清楚地证明舞弊行为,而且要求证据在获取、呈现和验证的过程中符合法律程序。普通人认为“直观”的证据,可能在法律标准下不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法院取证时,更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如录音、目击证词),而间接证据(如推测、统计异常)通常不被视为足够强的证据。很多普通人认为的舞弊证据往往是间接的,不能直接证明某个人或机构的非法行为。

2. 证据的可信性与来源

普通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来自社交媒体、第三方报道或未经验证的个人陈述,而这些信息在法庭上需要经过严格的验证程序。没有正式来源或验证的证据存在真实性和来源问题,在法院中难以被采纳。

美国法院的证据规则非常严格,传闻证据(hearsay)通常不可接受。传闻指的是非直接当事人的证词或证据,很多人提供的“听说”或“报道”信息在法律上被排除在外,无法作为有力的证据。

3. 统计和技术异常难以证明舞弊

选举舞弊指控中,常常会提到选举结果的统计异常或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当然令人怀疑,但法院通常需要明确的舞弊证据,而不是依赖于统计分析的推测。统计异常可以由多种非舞弊原因导致,如选民行为的变化或系统故障,故统计异常并非法律证据。

涉及电子投票机或软件的舞弊指控,需要非常详细的技术证据。普通人对技术的理解有限,法院需要专业的技术专家证词来确认问题的存在与影响。这类证据的复杂性使得普通观察者难以提供足够有力的支持。

4. 舞弊行为的隐蔽性

舞弊者通常会采取精心策划的行动,使得舞弊难以被直接发现。很多普通人认为的“证据”只是表面现象,无法直接指向实际舞弊行为。法院需要明确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舞弊发生并对选举结果产生了影响,而这往往非常困难。

即便存在某些不当行为或操作失误,也不一定能直接证明选举舞弊。例如,某些地方投票站的错误操作虽然不符合规定,但未必能证明存在恶意舞弊,普通人提供的这些现象在法律上不会认定为证据。

5. 证人证词的有效性

证人证词在选举舞弊案件中非常重要,但证人的可信度和动机常常遭到质疑。证人在提供证词时可能受到情绪、个人利益或政治立场的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削弱证词的有效性。普通人提供的证词若无法经过严格审查,就难以被法院采纳。

许多证人在提供证词时,往往并非直接目击者,而是通过他人或第三方获得信息。法院对这种证词的有效性都持怀疑态度,在证词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往往不予考虑。

6. 舞弊对结果的影响难以量化

即使法院承认某些舞弊行为的存在,仍然需要证明这些行为对选举结果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这通常要求大量的证据来表明舞弊改变了足够多的选票、足以翻转选举结果。普通人认为的局部或个别事件,可能在总体选举中难以被证明具有重大影响。

大规模舞弊案件更难通过个别证据来证明,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全面、系统的证据链,而这对普通人和小型法律团队而言是巨大的挑战。

7. 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干扰

在选举高度政治化的背景下,许多所谓的“证据”在社交媒体和大众媒体上广泛传播,但缺乏严肃的法律验证。法院对这些信息的接受度很低,因为其真实性和可信性容易受到政治立场的影响。

普通人对于舞弊的认知常常受到媒体报道和个人情感的影响,而法律要求严格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必须基于法律事实,而非社会舆论,这使得很多普通人眼中的“证据”无法满足法律的要求。

四、联邦法与州法的管辖权差异

联邦法与州法之间的管辖权差异,构成了选举舞弊案件中的另一个重要基础性困难。各州拥有独立的选举管理权,增加了选举法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联邦法在处理选举舞弊时受限于宪法框架和州权的限制。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割和法律适用差异,不仅为选举舞弊案件的揭露与处理增加了更多难度,也为选举改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 美国选举权力分配的宪法基础

根据美国宪法,选举事务的管理权归属于各州,总统选举的选票管理和投票程序由各州的立法机构制定和执行。这就意味着,尽管联邦宪法为选举提供了基本框架,但每个州对选举程序拥有独立的法律规定。

由于各州的选举法和投票程序存在显著的差异,联邦法律在处理选举舞弊问题时,必须考虑州级立法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选举舞弊案件的审理往往更加复杂,因为案件同时涉及联邦法和州法的适用问题。

2. 联邦与州的管辖权冲突

选举舞弊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涉及不同的司法层级,州法院通常负责管理州级选举事务的纠纷,而联邦法院则负责处理涉及宪法或联邦法律的问题。然而,很多选举舞弊案件涉及的舞弊行为发生在州级,因此州法常常对选举争议具有优先管辖权。这使得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在处理选举舞弊时,面临着权力的限制。

当选举舞弊案件涉及多州或跨州活动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在总统选举中,联邦法院需要处理州与州之间的选举争议,但在州级选举事务上,联邦法院的干预就是侵犯州的主权。因此,联邦法院在干预州选举事务时极为谨慎,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揭露选举舞弊的难度。

3. 州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美国的50个州都有各自独立的选举法规,涵盖选民登记、投票方式、选票处理、重新计票等具体规则。例如,一些州允许邮寄投票,而另一些州对邮寄投票有严格限制。这种法律多样性导致选举舞弊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在一个州违法、在另一个州却是合法的。

当涉及多个州的选举舞弊指控时,法庭需要处理不同州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也使得调查和起诉变得更为困难。比如,一个州可能对舞弊行为采取严格的法律标准,而另一个州则相对宽松,使得在多个司法辖区内提出统一的指控成为巨大挑战。

4. 联邦法律的适用限制

联邦法律通常只对涉及联邦选举(如总统选举或国会选举)中舞弊行为进行管辖,无权干预在州和地方选举中的舞弊行为。这意味着,联邦政府只能在涉及联邦候选人或跨州违法行为时介入。

即使联邦政府想要干预选举舞弊,其能力也有限,因为联邦调查机构必须遵守各州的司法管辖权。在选举舞弊的调查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往往需要协调,但由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政治立场,这种协调往往难以有效进行。

5. 州法的司法优先权

大多数选举纠纷案件首先会在州法院审理,特别是涉及选举规则、计票、重新计票等具体事务时。联邦法院一般不会直接介入州级选举争议,除非案件涉及联邦宪法问题或有跨州影响。这意味着,大部分选举舞弊案件必须首先通过各州的司法系统解决,而各州司法系统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审理标准和程序。

即使联邦法院有权介入选举舞弊案件,法院也会出于尊重州权的原则,避免干预州政府的事务。这种限制进一步加大了通过联邦法律解决选举舞弊的难度。

6. 选举争议中的联邦与州协调困难

选举舞弊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跨州或联邦与州政府的协调,例如FBI与州选举委员会或地方执法机构的合作。然而,由于不同州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选举事务的管辖权冲突,这种协调常常充满障碍。在选举结束后的紧迫时间内,联邦与州之间的协调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调查和诉讼的难度。

同时,一些州可能出于政治原因抵制联邦干预,特别是涉及州级选举事务时。各州的政治倾向、政府控制权等因素,都会影响州政府对选举舞弊调查的态度。在选举舞弊指控高度政治化的环境下,州政府极可能不肯配合联邦调查,或者采取不同的处理策略。

7. 联邦和州法律的重叠与不确定性

有些选举舞弊行为在联邦和州法律中同时受到管辖,但不同法律对舞弊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存在不一致。例如,某些行为在州法律中被定义为“违规操作”,而在联邦法律中可能会被定义为“刑事舞弊”。这种定义和标准的不一致性加剧了舞弊案件的复杂性,也增加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困惑。

某些州选举法和联邦选举法之间的重叠,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例如,联邦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构成选举舞弊,但各州在执行时标准不同,导致联邦与州之间的法律冲突。这种冲突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也使得揭露和纠正舞弊的过程更加困难。

五、身份政治造成的党派立场

身份政治和政治正确已经成为美国的顽疾,不仅是现代政治体系的巨大障碍,在在选举舞弊相关问题上也影响极大。身份政治与政治正确让党派立场渗透到了各个政府部门和法律系统,不仅影响政府决策和执法,还干扰到司法系统、包括最高法院,使得独立、公正的法律原则受到党派立场的左右,这进一步让选举舞弊案件的处理充满争议。

1. 党派偏见加剧决策与法律判决的主观性

身份政治强调个人和群体的种族、性别、性取向等特征,并将这些身份与特定的政治立场或政策挂钩。这种观念很容易影响政府官员和法官的中立性,使得他们在处理选举舞弊等敏感问题时,基于党派利益和身份认同作出偏颇的判断。

政治正确常常要求某些观点或立场不得挑战,特别是在种族或性别等敏感议题上。许多法官或法律从业者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指责违背政治正确而不敢公开质疑某些主张,导致法律界在某些问题上形成“表面一致”,甚至影响到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2. 最高法院的政治化

最高法院应当保持独立性,但现实中,大法官的任命往往与党派政治密不可分,每位大法官的政治倾向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导致在涉及重大选举舞弊案件时,公众会怀疑法官是否能超越党派立场作出中立判决。

在处理涉及选举公平或身份政治的案件时,法官们可能面临巨大的社会和政治压力,尤其是当案件涉及少数群体权益或政治敏感议题时。即使一些判决基于法律原则,公众或媒体也可能将其解读为党派或身份政治的产物,进一步削弱司法公信力。

3. 法律界的意识形态分裂

法学院的教学极大地受到身份政治和政治正确的影响,这让学生和年轻的法律从业者倾向某些特定的意识形态,而忽视了法律本应秉持的中立原则。

于是,政治正确逐渐成为一种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界内的不同意见和争论空间被压缩,使得法律的从业环境的高度同质化,不仅影响了法律界对复杂问题的多元化讨论,也让很多法律从业者不敢公开反对政治主流观念。

4. 身份政治和政治正确对选举调查的压制

在选举舞弊的调查和执法过程中,身份政治蓄意忽略某些特定群体的违规行为,或者出于政治正确的原因,政府部门不愿或不敢进行深入调查。这种选择性执法,严重削弱了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身份政治使得执法者和法律界党派利益至上,倾向于维护特定群体或党派的利益,将选举舞弊行为掩盖在“保护某群体权益”的旗号下,进一步让选举舞弊的纠正变得极其困难。

六、揭露选举舞弊的其他障碍

揭露选举舞弊的难度不仅由于法律、证据和程序的复杂性,还受到媒体偏见、公众分化、政党控制和外部干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障碍共同作用,使得即便存在舞弊行为,揭露、调查和纠正的过程依然极其艰难。

1. 媒体的偏见和信息垄断

主流媒体和社交媒体平台带有明确的政治倾向性,对选举舞弊的报道选择性地聚焦于某些特定案例,故意忽视其他的重要证据,闭口不谈不利于其支持的党派的舞弊指控。这严重误导了公众舆论,影响选民对舞弊指控的关注和反应。

社交媒体平台在选举期间通过限制某些言论、封锁账户或调整算法等行径,来影响和干扰选民获取信息的方式。即使有明确的舞弊指控和证据,媒体也选择性地不予报道、平台反而进行屏蔽审查,揭露舞弊的声音无法得到有效的传播。

2. 政党对舞弊调查的控制

选举舞弊的调查往往受控于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它们往往由某一政党主导。如果选举结果对该党有利,他们会在调查过程中故意拖延、阻挠舞弊指控的彻查。这种政治干预使得舞弊的揭露和纠正面临巨大障碍。

一些独立调查委员会、选举诚信小组等组织虽然名义上独立,但背后往往受制于特定党派的利益。这使得调查结果缺乏公信力,而调查过程也会选择性地忽略证据或淡化指控。

3. 选民和公众的分化

美国的政治环境高度分化,选民通常以党派为主要判断依据。在选举舞弊指控中,支持不同政党的选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政治立场选择相信或质疑指控。即使有强有力的证据,也会被选民视为党派斗争的工具,而非真正的舞弊揭露。

揭露选举舞弊需要强大的公众监督和压力。然而,许多选民对选举程序缺乏深入了解、不愿参与复杂的法律程序,导致对选举舞弊的揭露缺乏广泛的民众支持。这种情况尤其在大选后公众关注度逐渐降低时更加明显。

4. 国际干预和网络操控

外国势力通过网络操控、虚假信息传播、选票黑客攻击等方式干预美国选举,进一步加剧了选举舞弊的复杂性。这种外部干预极其隐蔽且技术高超,调查和揭露的难度极大。

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的虚假信息传播迅速,选民很难分辨真假。这种混淆视听的信息环境,使得揭露真正的舞弊行为更加困难,因为虚假指控和真实指控之间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公众难以信任任何一方。

七、杜绝选举舞弊?

杜绝选举舞弊几乎不可能,因为它涉及人性弱点、利益驱动、技术进步及制度局限。通过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加强技术防护、提高公众监督和教育等措施,有可能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但选举中的各种利益和复杂因素使得舞弊永远无法彻底杜绝。

1. 人性和权力的诱惑

选举关乎权力的分配,而权力本身对人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为了获取或保住权力,人们愿意铤而走险,试图操纵选举结果。这种人性动机很难完全消除。

选举结果直接影响政策制定、资源分配等重大事项,涉及个人、团体和党派的利益。利益集团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尝试影响选举,不惜动用非法手段。

2. 技术发展与漏洞

投票技术不断更新,电子投票、区块链技术等能够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和安全性,但也带来新的漏洞和风险。例如,电子投票系统可以遭到黑客攻击或技术故障,投票软件的复杂性也让普通选民更难理解整个过程,增加了干预和篡改的可能性。

同时,网络时代的信息操控技术越来越高超,虚假信息、深度伪造(deepfake)等技术可以会影响选民的判断和投票行为,从而在选举过程中产生隐蔽的舞弊行为。选举干预通过虚拟方式发生,传统的监控手段无法加以阻止。

3. 法律与执行的局限性

法律的制定和调整通常滞后于技术和社会变化。选举制度需要根据新的威胁和技术不断进行更新,这需要较长时间,选举舞弊的机会在此期间依然存在。

在大规模选举中,完全消除舞弊行为需要庞大的监督和执法资源。现有的监督体系在面对遍布全国的选区、各类投票方式和复杂的选举程序时,难以做到全程无死角的有效监控。

4. 多样化的舞弊方式

选举舞弊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贿选、虚假选票、破坏选票、非法投票、伪造数据、伪造选民身份、操控媒体舆论等等。选举舞弊行为大多极其隐蔽,尤其是网络操控、社交媒体信息战等新兴舞弊手段,传统的调查手段难以快速追踪。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选举规则和监督体系。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以及各州的不同政策,让选举管理的统一性受到挑战,不同州的执法力度和规则差异,给舞弊行为的识别和制止带来了难度。

5. 选民与公众意识的局限

即便有完备的选举监督机制,如果选民不积极参与、对选举程序不敏感,舞弊行为仍有可能发生。许多选民对选举制度的复杂性缺乏了解,对选举中的异常现象也不敏感,这给舞弊者提供了机会。

在高度党派分裂的社会中,部分选民可能会对他们支持的政党在选举中的舞弊行为表现出容忍甚至支持的态度。这种党派忠诚度,让舞弊行为更加难以被揭发和纠正。

八、公众如何应对选举乱象

现实中的选举问题、制度缺陷以及社会乱象复杂而难以根除,但公众有许多方式可以在制度内外发出声音、推动改进并维护正义。通过提升自身的认知能力、加强监督、推动法律改革和积极参与政治,公众仍然可以为改进选举制度做出贡献。无视问题不是正确的选择,公开揭露和呼吁改革可以带来实质性的进步。

1. 提升民主认知与素养

民主制度依赖于知情的选民,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识和认识水平是应对乱象的关键。选民应通过教育系统、真正媒体和社会组织获取选举相关知识,更好地理解选举程序、识别虚假信息,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选民应学习掌握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分析和质疑各类信息,而不被虚假宣传和情绪化的言论所左右,并通过提升判断力,有效减少身份政治和党派立场对理性判断的干扰。

2. 加强透明度与监督

加强独立的第三方选举监督组织的作用,确保选举的透明性。独立的国内外观察员、媒体和公民团体可以,通过实地监督和技术监控揭露潜在的舞弊行为,促使选举更为公正。

通过技术手段提升选举过程的透明度,推动电子投票系统的公开审查和数据透明,减少技术性舞弊的可能。公众可以通过透明的数据审查来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保障司法与法治

推动完善法律体系,以应对新的舞弊方式和技术挑战。选举法律和法规需要不断更新,以确保新出现的舞弊手段(如电子选票篡改、网络干预等)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

促进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选举舞弊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在党派利益高度分化的情况下,维护司法的超然性,确保法院对舞弊指控进行公开、透明和基于事实的审理。

4. 提升民众参与与行动

公众并非只能被动接受现状,可以通过集会、请愿、发声、参与选举监督等方式,施加公众压力,推动政府和相关机构采取行动。例如,通过公众倡议、社交媒体和其他民间组织,选民可以揭露选举问题,并通过集体行动推动政策改革。

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地方选举和基层政治活动,通过支持候选人、参与政治组织和政策倡导,推动选举改革。美国的希望在基层,草根力量在地方选举中能够带来比联邦选举中更直接的变革。

5. 引入技术手段应对舞弊

通过区块链技术等新兴科技手段,增强选举系统的透明度和防篡改能力,确保选票的真实性和过程的公开性。区块链技术可以让选举结果完全可追溯,防止选票的篡改或消失。

建立可靠的信息验证平台,帮助选民识别和甄别虚假信息,减少选民在选举过程中受到误导的可能性。技术平台可以提高选民获取真实信息的能力,减少身份政治的影响。

6. 推动制度改革

推进制度改革措施,包括选举人团改革、缩短选举周期、统一选举程序等,以提高选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例如,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在部分州引发争议,一些人呼吁通过修宪或州内立法改变这一制度,以确保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等。

选举中的资金来源和使用需要公开透明,避免利益集团通过金钱操控选举。公众可以支持或倡导竞选资金透明化的法律,减少金钱对政治的腐蚀,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7. 倡导社会道德与责任

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对政治和选举行为有重要影响。通过倡导责任、公义和诚实等道德价值观,可以引导公众重视选举的神圣性,减少为了短期利益而妥协原则的现象。

社会领袖和公众人物应当树立正面的榜样作用,倡导选举的透明、公正和诚信。公众可以通过舆论和选票选择那些具备责任感和道德操守的候选人,逐步推动社会价值观的积极变革。